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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因政策调整"逾期"交房 被判"不应担责"

时间:2014-10-27 12:01:22  来源:海南特区报  
买房不比其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易,其中牵涉的环节较多,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就常常让购房者苦恼不已。为了保障权益,购房时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,往往涉及逾期赔偿等事项,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办法进行约定。海口市民王先生在滨濂村海濂路买了一套房子,开发商逾期未交房,他把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违约金。 购房者状告开发商,索赔1.2万逾期交房违约金 王先生今年32岁。2011年,他对海口各个楼盘进行认真比较后,选中了价格、位置对他来说比较合适的滨濂村海濂路一小区C栋二楼的一套房子。并很快就与开发商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并先支付了部分房款。根据合同约定,开发商应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交房,若逾期90日内,每逾期一天,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,而超过90日后,则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。 签订合同后,王先生依约支付完了全部购房款,共30.8万元。转眼,交房日期将近,但王先生却没有如愿住进新房子。他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35元。今年6月,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。 开发商:逾期交房系政策调整造成,不应担责 开发商称,房屋已交付给王先生,逾期交房是政府调整项目验收流程造成,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,因为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交房时间的同时,也约定了:因法规、政策的调整或政府部门的原因、非出卖人的原因所致,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。 据了解,2012年6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印发海口市优化三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》,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的流程。2013年6月17日,也就是距离交房还剩下不到3个月的时候,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又发布《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通知规定,凡是2011年8月22日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,政府部门必须先进行规划核准后,才能通过竣工验收。而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正是在规定的时间之前,这样一来,小区的竣工验收只能暂时搁置,进而导致交房时间只能延后。 开发商说,收到上述通知半个月后,就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发布《关于×××小区交房时间调整的通知》,解释了逾期交房的原因,同时承诺交房时间调整为2014年5月1日,王先生当天签收通知且没有提出异议。后来,项目通过规划核实,进行竣工验收,并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,比承诺的时间(2014年5月1日)提前了一个月左右。 一审判决:驳回购房者诉求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,2014年3月29日,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。法院认为,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属有效合同,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。依据该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,因政府审批政策及流程的变更,非因卖方的原因所致,可据实延期。并且,2013年7月2日,开发商曾向全体业主发布了《关于×××小区交房时间调整的通知》,解释逾期交房的原因,承诺调整后的交房日期,王先生当日签收了该通知。可见,王先生对政府审批政策及流程变更造成延期交房是知道的,因此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