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问:王先生早年作为知青插队落户到黑龙江,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,儿子刚出生,政策出台知青下乡可以返回原籍。由于女方不愿离开当地,王先生便与妻子离了婚,一次性赔偿给女方一笔钱,儿子给了女方。回沪后王先生经人介绍与张女士结了婚。1990年,王先生的单位分了一套房给他,产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。之后夫妻两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子中,没有子女。今年年初王先生突遇车祸,不幸离世。4月,黑龙江的儿子来到上海,向张女士提出要分割父亲房产并继承的要求。张女士认为,当初已经给了儿子一笔钱,他无权索要遗产。王先生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王先生的房产?张女士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?zKJ十八房网
解答:zKJ十八房网
王先生的儿子小王是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的,也就是说,王先生的房产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将由小王继承。zKJ十八房网
小王是王先生的儿子,虽然在多年前因为王先生离婚与儿子分开,但双方的父子间权利义务并没有因此消失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9条的规定,小王享有对王先生遗传的继承权。当初王先生曾经给过小王母亲一笔钱并离婚,一方面这笔钱不是给小王而是给他母亲的,不能作为小王放弃继承权的依据;另一方面,即便本意中有一部分钱是给儿子的,法律上也不会认可小王放弃继承权的效力。因此,小王享有继承权。zKJ十八房网
不过对于房产的分割,并不是简单地由小王和张女士各半分配。1990年王先生分配到这套房产时已经与张女士结婚,虽然房产只写王先生一个人名字,但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张女士首先享有其中50%的份额。在剩余属于王先生的50%份额中,如果王先生父母已经过世,则由张女士和小王共同继承,原则上各半,即各继承房产的25%。这样张女士应该分配房产的75%,而小王分配其中的25%。在实践中,具体继承份额的分配,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,各自对王先生所尽到的赡养或者抚养义务承担有所调整,但大体原则如上。zKJ十八房网
张女士可以在基于上述原则条件下,通过相关证据主张自己应该多分配的份额。zKJ十八房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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